(2015)合法民初字第07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雷兴富,刘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雷兴富,刘开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37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负责人黄小京,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力,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陈易杰,男,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雷兴富,男,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开芬,女,汉族,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被告雷兴富、刘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明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潇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