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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3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蔡宁与何源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宁,何源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874号原告蔡宁,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江京平,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源生,男,锡伯族。本院受理原告蔡宁诉被告何源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何源生现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蔡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俞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