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雷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雷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2009年9月1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郑某甲,男,汉族,1980年3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汉族,1981年4月23日出生。被告雷婷,女,汉族,1983年12月18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424号附10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新区汉安大道一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0900673-3。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雷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峻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