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万绍献与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绍献,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先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84号原告万绍献,退休职工。被告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金湖路**号金源CBD现代城*座**楼**号。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经理。被告罗先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绍献与被告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绍献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绍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5元,由原告万绍献负担。审判员 覃 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韦文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