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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中芳与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芳,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刘中芳,女,生于1963年9月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王攀阳,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中芳与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02365.5元,执行费2935元,共计20530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02365.5元,执行费293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经查询中卫市各金融机构、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查询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5日注册成立;查询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南街二中南侧01幢4层办公楼(1、2层所有权证号:2013001160,3、4层所有权证号:2013001159,建筑面积均为722.370㎡)和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南街二中南侧党校有02幢一层101、102、103室办公楼(所有权证号:2013001158,建筑面积分别为:323.440㎡、47.600㎡、11.200㎡),以上两幢办公楼均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中卫分行,且已被永宁县人民法院查封。因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及法定代表人王攀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王萍王二○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