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春更、苏明云等与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平山县温塘镇辛庄村民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春更,苏明云,刘彦肖,刘思远,刘艮方,万英华,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平山县温塘镇辛庄村民委员会,平山县温塘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9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更。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明云。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彦肖。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思远。法定代理人刘彦肖,女,系刘思远之母。以上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樊明英,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艮方,男,系刘彦肖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地址平山县平山镇建设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树军,站长。委托代理人马振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山县温塘镇辛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建书,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山县温塘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浩,镇长。委托代理人王磊、张爱军,平山县温塘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原审原告刘艮方。原审原告万英华,农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春更、苏明云、刘彦肖、刘思远与被上诉人平山县温塘镇辛庄村民委员会等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荣水审判员 颜景山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