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东、叶秀兰与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陈东,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原告叶秀兰,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昌旭,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叶秀兰与被告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叶秀兰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1元,撤诉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陈东、叶秀兰共同负担。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雅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