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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9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903-2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贾 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艳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