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郯民初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娟与被告王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娟,王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912号原告刘淑娟委托代理人郑红亮,山东三禾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翠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娟与被告王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勤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