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利与肖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肖伯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212号原告:李利,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杜华,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伯付,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诉被告肖伯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蕴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