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花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花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缪亚林,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留华,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本院审理原告花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1037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38元,由原告花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徐文君审 判 员 蒋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光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