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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花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花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缪亚林,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留华,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本院审理原告花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1037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38元,由原告花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徐文君审 判 员  蒋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光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