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中执民字第00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某某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中执民字第00407—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校校长。被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关于某某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陕民一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为履行判决义务,某某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清退了某某南校区学生综合活动服务中心的部分承租人,并清理完现场的临时建筑。申请执行人某某以案件利害关系人正在诉讼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中执民字第004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