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9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孙利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利锋,张俊生,贾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907-2号申请人孙利锋,个体。被执行人张俊生,个体,(内蒙古原祥肉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贾乐(张俊生妻子),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执字第2907-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张俊生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帐户(账号62×××17)存款283000元。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俊生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62×××17)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