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罗喜成与孟宪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喜成,孟宪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147号原告罗喜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素兰,抚宁县百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宪广,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负责人吴素霞,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喜成诉被告孟宪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3年5月18日15时10分许,原告罗喜成与被告孟宪广在102国道抚宁北方陶瓷城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此次事故,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孟宪广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孟宪广系肇事车CXG102号轿车车主,其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曾于2013年6月29日起诉过,因当时无钱治疗故保留了诉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我损失合计为50400.5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罗喜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46320元。二、被告孟宪广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罗喜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平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王秀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