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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邵洪灯与杜庆军、桑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甲,杜某甲,桑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675号原告邵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潘延华,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甲,农民。被告桑某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甲与被告杜某甲、桑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邵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广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