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法执字第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宋维兰与被执行人王立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维兰,王立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607-1号申请执行人宋维兰,女,55岁。被执行人王立范,男,63岁。本院在执行宋维兰申请执行王立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