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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午瑞诉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建行初字第11号原告李午瑞,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广信路61号。法定代表人杨忠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许娜。原告李午瑞不服被告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齐公(建)行罚决字(2014)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午瑞、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以下简称被告)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齐公(建)行罚决字(2014)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李午瑞于2014年1月20日、23日、24日、25日、30日、2月5日先后连续六次在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法访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李午瑞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原告李午瑞(以下简称原告)诉称,因原告举报的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原告先后于2014年1月、11月到北京上访,每次都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被齐市公安机关接回,并对原告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原告的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齐公(建)行罚决字(2014)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齐公(建)行罚决字(2014)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最高检法律条文;3.2014年1月28日登记回执及2014年2月20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4.接处警登记表2份。被告辩称,原告明知北京中南海作为国家领导人的办公地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仍然滞留在中南海周边进行信访活动,扰乱了中南海周边的公共场所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的种类不包括训诫。综上,请法院依法维持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齐公(建)行罚决字(2014)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4.受案登记表;5.李午瑞询问笔录;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执行回执;8.训诫书7份;9.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工作说明;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7、8、9没有异议;对证据1、2有异议,原告没有违法事实;对证据4有异议,北京市公安机关与被告没有移交手续;对证据5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对证据6有异议,告知的理由及依据事实都不成立;对证据10有异议,原告没有违法事实,适用该法律错误。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不了原告要证明的问题;对证据3、4有异议,与本案无关。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提交的证据1-10,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且能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4,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至2月,原告李午瑞在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法访活动,被北京公安机关发现并进行了训诫。2014年2月14日,被告作出齐公(建)行罚决字(2014)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原告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齐公(建)行罚决字(2014)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2014年1月至2月原告李午瑞到北京上访,明知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仍滞留在中南海周边进行信访活动,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作出的齐公(建)行罚决字(2014)062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午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午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希杰审 判 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贺梦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