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万红梅与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红梅,XX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953号原告万红梅。委托代理人姚饶生,句容市郭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原告万红梅诉被告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万红梅的委托代理人姚饶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红梅诉称:被告在郭庄承包工程,原告在被告处做工,至2015年1月11日,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3700元,被告出具了欠据,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给付20000元,至今尚欠3700元未给付,现要求判令被告XX给付工资款3700元。被告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至4月起,原告万红梅在被告XX承建的句容市郭庄集镇建房工程从事墙面粉刷工作。2015年1月11日,经原、被告经算,被告欠原告工资237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欠条载明:“今欠万红梅工资贰万叁柒百元正”。后经原告索要,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尚欠3700元未能给付。2015年9月1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欠条一张以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万红梅为被告XX提供劳务,被告XX应当支付给原告劳务报酬。被告以欠条形式明确了其应当给付原告工资款23700元,后被告给付了20000元,尚欠原告工资3700元,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万红梅3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负担的25元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韵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