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平,女,运城市盐湖区姚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欢,男,运城市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平和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1996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9年1月生女儿,谢某某,2010年生儿子谢某宸。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存在较大差异,在生活中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至今根本无法和好。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房产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深厚。婚后,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过吵闹,但均是因缺乏沟通所致。被告认为与原告有和好的强烈愿望,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1999年1月27日生一女谢某某,2010年5月初七生一男孩谢某辰,现均随原告生活。近年来,因被告喜打麻将,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夫妻关系一度紧张。现原告以被告痴迷麻将、不顾及家庭和孩子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审理中,被告认为双方可以沟通,存在和好可能,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互敬互爱。本案原、被告虽因麻将问题经常争吵,造成夫妻之间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审理中,被告亦表示要改正打麻将的习惯,且积极和好。本院考虑到被告态度积极,双方存在和好可能,且婚生男孩年龄尚小,需要一个稳定、健康的家庭环境,故应判不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