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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惠红卫与别顺学、别新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红卫,别顺学,别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557号申请执行人惠红卫。被执行人别顺学。被执行人别新辉。申请执行人惠红卫与被执行人别顺学、别新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232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惠红卫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23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别顺学、别新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别顺学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与申请人惠红卫联系,因被执行人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案款,所以达成如下还款协议:1.2015年6月1日支付600元执行费。2.2015年7月1日支付10000元。3.2015年12月30日付10000元。4.2016年7月1日支付10000元。5.2016年12月30日支付10000元。共计40600元。该还款计划正在履行中。被执行人别新辉下落不明。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在银行查询,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5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