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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艳明 赵树华 贾树辉 张玉中 张彦辉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汉旗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张艳明赵树华贾树辉张玉中张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地址敖汉旗新惠镇。法定代表人马国军,住所地敖汉旗。被执行人张艳明赵树华贾树辉张玉中张彦辉,地址敖汉旗。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艳明赵树华贾树辉张玉中张彦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3)敖商初字第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艳明赵树华贾树辉张玉中张彦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艳明赵树华贾树辉张玉中张彦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艳明赵树华贾树辉张玉中张彦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艳明赵树华贾树辉张玉中张彦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志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