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圣良与被告陈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圣良,陈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809号原告陈圣良,男,1966年8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陈冬生,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圣良与被告陈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圣良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圣良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圣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元,财产保全费1150元,合计2560元由原告陈圣良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斌人民陪审员 谷爱翠人民陪审员 宁市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欧韵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