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宋瑞学诉前保全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瑞学,王庆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750号申请人:宋瑞学,男,汉族,1951年6月生,临沂市人。被申请人:王庆涛,男,汉族,1993年05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750号的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宋瑞学与被申请人王庆涛协商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庆涛驾驶的沪C57V**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