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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宋瑞学诉前保全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瑞学,王庆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750号申请人:宋瑞学,男,汉族,1951年6月生,临沂市人。被申请人:王庆涛,男,汉族,1993年05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750号的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宋瑞学与被申请人王庆涛协商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庆涛驾驶的沪C57V**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