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静与刘长红、韩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刘长红,韩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陈静,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被告刘长红,男,1973年4月8日出生。被告韩小红,女,1970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庄福,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与被告刘长红、韩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对被告刘长红、韩小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静负担。审判员 孟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辛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