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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燕飞与吴丹丹、姜东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燕飞,吴丹丹,姜东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889号原告:郑燕飞。被告:吴丹丹。被告:姜东均。原告郑燕飞与被告吴丹丹、姜东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吴丹丹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40000元自2015年9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被告姜东均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燕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丹丹、姜东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吴丹丹于2015年1月18日到原告郑燕飞处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由被告姜东均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二被告对借款本息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丹丹归还原告郑燕飞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40000元自2015年9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姜东均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吴丹丹、姜东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