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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金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 华审 判 员  张国锋人民陪审员  路浩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封涛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