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明明与沧州强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郭明明。被告沧州强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鸿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明诉被告沧州强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明明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69元,由原告郭明明承担。审判长张娟人民陪审员王秀芬人民陪审员冯俊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褚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