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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民终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德伍与被上诉人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伍,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伍。委托代理人郭俊连、四川育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燕华,四川育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敏。委托代理人郑鑫,四川普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德伍因与被上诉人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3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德伍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俊连、曹燕华,被上诉人陈敏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初在广东东莞打工相识,并在交往中成为朋友关系。2006年12月16日,被告因经营鞋厂,需资金周转,便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立据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敏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借款人:刘德伍,2006.12.16”。借款后,次年5月24日,被告因经营不善,导致鞋厂亏损,被告便以340000元价款将经营的鞋厂转让给原告所有,并书写了鞋厂《转让合同书》。2008年4月21日并通过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法律服务所对所签订的《合同书》予以了见证。嗣后,原、被告关系恶化,原告即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以借款转为感情帐为由,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讼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经营企业期间,原告于2006年12月16日给被告借款现金300000元,其借款凭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成立,被告未能举出充分证据否定原告的债权,故法院应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承担其他损失费用,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刘德伍偿还原告陈敏借款3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刘德伍负担。宣判后,刘德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本案涉诉300000元借贷是虚假不实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恋,上诉人为给被上诉人情感上的寄托,应被上诉人要求出具借条,实际并未借款。2、原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倒置错误。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300000元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被上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陈敏答辩称: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借条载明借到陈敏人民币叁拾万整的事实;同时,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上诉人原开办厂员工李运强、朱小贝、XX梅的证言佐证;2006年被上诉人在酒店上班,任该酒店酒水经理每日收入上万元;被上诉人还开办有餐馆亦有收入,原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得当,应维持原判。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主要证明被上诉人有出借款项的能力;上诉人质证认为,根据证据规则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因证人未到庭作证,其客观真实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敏主张上诉人刘德伍偿还其借款提供了刘德伍亲笔书写的《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敏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借款人:刘德伍,2006.12.16”的内容,借条内容证明了陈敏给刘德伍借款叁拾万元的基本事实。上诉人对其出具的《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抗辩借款行为未实际发生,称当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恋爱关系,为给被上诉人感情作为补偿而书写借据,但对其辩称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其证人未到庭作证,其客观真实无法确认,不予采信;但被上诉人作为出借人在广东东莞打工和经商多年的事实,上诉人未提出实质性性的异议,应认定其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其出据借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由刘德伍偿还陈敏的借款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刘德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金大刚审判员  郭 力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玉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