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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魏县三和兴酒业有限公司与陆梅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县三和兴酒业有限公司,陆梅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252号原告魏县三和兴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系该公司经理。地址:魏县飞天干菜市场内。被告陆梅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县三和兴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梅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县三和兴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文涛代理审判员  肖 耿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珂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