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1225号原告蔡某某,女。被告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蔡某某诉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蕾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