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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攸县迎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董永华、邓小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迎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永华,邓小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368号原告攸县迎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泽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伯福,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董永华,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邓小维,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县迎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永华、邓小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攸县迎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迎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迎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攸县迎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理审判员黄谭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文李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