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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5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河南商贸集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5197号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负责人任湘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城龙。委托代理人金佳明。被告河南商贸集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胜,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诉被告河南商贸集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商贸集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河南商贸集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卫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