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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玉发、朱守良与贾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26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发,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朱守良,男,汉族,1962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贾锋,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王玉发、朱守良与贾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011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玉发、朱守良与被执行人贾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人如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