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邹民初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461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宋光健。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振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