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461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宋光健。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振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