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兴开商初字第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与朱春桃、史冬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朱春桃,史冬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商初字第055号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昭阳镇新城村。法定代表人李佩,董事长。被告朱春桃。被告史冬粉。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春桃、史冬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爱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