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开商初字第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与朱春桃、史冬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朱春桃,史冬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商初字第055号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昭阳镇新城村。法定代表人李佩,董事长。被告朱春桃。被告史冬粉。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春桃、史冬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爱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