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722号原告:韦某,女。委托代理人:吴娣,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安全,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李自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秋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