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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722号原告:韦某,女。委托代理人:吴娣,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安全,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李自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秋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