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4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亚奇与刘亚军、彭玉美、许润平、李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彭某某,许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488-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彭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37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张某某与刘某某、彭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本金18万元从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本金14万元从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8月10日止、本金10万元从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本金5万元从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0元,保全费1420元、执行费2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共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179145.59元(除过本院扣划的12244.41元外),并于2015年11月1日前全部偿还完毕,案件执行费29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如被执行人刘某某有一次逾期不履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常英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