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红英等与郴州市北湖区保和镇(原万华岩镇)新田岭村九组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英,胡郴凌,郴州市北湖区保和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英,女。申请执行人胡郴凌,女。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保和镇(原万华岩镇)新田岭村九组。负责人谢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保和镇新田岭村九组的银行存款8100元[其中征地补偿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