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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锦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市圣凯龙建材家居城(美美)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锦利实业有限公司,延安市圣凯龙建材家居城(美美)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377号原告延安锦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金泽国际25楼。法定代表人:徐春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树森、李彩霞,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市圣凯龙建材家居城(美美)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长青路丝绸厂。法定代表人:李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延安锦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市圣凯龙建材家居城(美美)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安锦利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2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