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于洪文与盘锦盘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文,盘锦盘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609号原告:于洪文,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盘锦盘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县。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公司经理。原告于洪文为与被告盘锦盘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会权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洪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会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