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初字第75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岳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脾气、性格各不相投,夫妻感情一直不好。我和被告结婚18年,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4月,被告无端的找茬打我,我实在是无法再忍受,只好选择离家出走。我走后,被告到我娘家、亲戚家闹事。无奈我回来和被告协商离婚,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此我到法院依法起诉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1个。被告岳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婚后感情很好,原告诉状所述离婚原因不是事实,主要是因为原告经常和网友离家出走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告所说家庭暴力是因为她有外遇。原告为达到与他人另结新欢的目的起诉与我离婚,我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被告岳某向本院提交女儿岳某甲、岳某乙出具的证明2份。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举证材料,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15年4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8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多年来夫妻之间能够和睦相处,虽然因为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自己的婚姻,加强沟通和理解,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一定能够改善。为了挽救一个家庭,促进社会和谐,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驳回原告王某之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文 利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