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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终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吕荣等101人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316号上诉人吕荣等101名南充市顺庆区新建镇南门坝村“棚户区”旧城改造工程被拆迁人(名单详见一审裁定)。诉讼代表人吕荣,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诉讼代表人林维超,男,汉族,1951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诉讼代表人林团章,男,汉族,1947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代理人肖维秀,女,汉族,1953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代理人赵文玉,女,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上诉人吕荣等101名南充市顺庆区新建镇南门坝村“棚户区”旧城改造工程被拆迁人(以下简称吕荣等101人)因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吕荣等101人上诉称,上诉人因房屋被拆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遭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限制自由外出,为此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法律依据、经费来源及参与人员等信息,但其不理睬。起诉后,一审不予立案,系枉法裁决。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义务仅在于提供已经存在的信息,不负担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制作政府信息的任务。吕荣等101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现实存在的信息,且属于对政府行为合法性的咨询类的请求,因此其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一审法院对吕荣等101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吕荣等101人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胜 山审 判 员 王 凤 红代理审判员 刘 成 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