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贾绪森与王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绪森,王有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828号原告贾绪森。被告王有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绪森与被告王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绪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兆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