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法民初字第06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舒丕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金瑞达渔业开发有限公司,汤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丕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汤昂,重庆金瑞达渔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523号原告舒丕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舒丕贤,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操良红,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鲜桂洪,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昂,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金瑞达渔业开发有限公司(已注销)。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丕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汤昂、重庆金瑞达渔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丕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丕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谷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泽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