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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丁玉莲与章钰美、甘久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莲,章钰美,甘久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屏民初字第587号原告丁玉莲,女,回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屏南县。被告章钰美,女,汉族,1973年8月18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甘久皓,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丁玉莲与被告章钰美、甘久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少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玉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钰美、甘久浩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章钰美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自2013年1月份起陆续向原告借款。经结算,被告章钰美于2015年4月30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16827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于2015年6月19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1829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急需用款,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5117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16827元的利息从2015年5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118290元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章钰美于2015年4月30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16827元,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5年6月19日再次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1829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上述借款均以现金方式支付,且均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章钰美与被告甘久浩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本院依法调取的被告章钰美与被告甘久浩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章钰美分别于2015年4月30日、2015年6月19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共计235117元,事实清楚。上述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中,原、被告双方对其中借款本金116827的借款利息做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该部分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剩余借款本金118290元的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主张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钰美与被告甘久浩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被告章钰美在与被告甘久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所借,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有明确约定系被告章钰美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故应确认涉案借款系被告章钰美与甘久浩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并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章钰美、甘久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钰美、甘久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丁玉莲借款本金235117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16827元的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118290元的利息从2015年7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7元,减半收取2413.5元,由被告章钰美、甘久浩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少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菱梅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