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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古田与完磊、赵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田,完磊,赵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413-1号申请执行人:古田被执行人:完磊被执行人:赵群本院在案件审理期间以(2015)庐民一初字第00667号民事裁定书并在执行中以(2015)庐执字第0141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群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群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