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民申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夏永增与何娟、朱向民、何军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永增,何娟,朱向民,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申字第2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永增,男,1942年4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娟,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向民,男,1963年9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军,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夏永增与被申请人何娟、朱向民、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春审 判 员 赵永刚代理审判员 杜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