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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常熟市天海服饰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景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方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天海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景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方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小山村金鸡城1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芬。委托代理人左言二,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景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南沙路127号501。法定代表人方健。被执行人方健。常熟市天海服饰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景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方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熟虞商初字第00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景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方健给付常熟市天海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9527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常熟市天海服饰有限公司79527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给付常熟市天海服饰有限公司70000元;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4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68元,合计2913元,由常熟市景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方健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常熟市景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方健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方健与张建英共有的二处房屋因有扺押贷款目前暂无法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7952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虞商初字第00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邓雪芳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薄明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