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邑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大邑县人民医院诉被告李长远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邑县人民医院,李长远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大邑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北街323号、子龙街220号。法定代表人李学林。委托代理人李尉(特别授权),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聆琳(一般授权)。被告李长远。委托代理人陈劲(一般授权),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邑县人民医院诉被告李长远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邑县人民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00元,由原告大邑县人民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睿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安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