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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大金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朱梅华、高松、南京金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丰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金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大金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高松,朱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1001号申请人江苏丰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南京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纪金忠。被执行人南京金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南京市下关区燕江路201号钢的交易数码港裙楼405-409室,法定代表人:高松。被执行人南京大金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住同上,法定代表人:朱梅华。被执行人高松,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梅华,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丰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大金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高松、朱梅华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南京金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大金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高松、朱梅华应支付江苏丰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款等合计人民币2030925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金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大金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高松、朱梅华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土地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名下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均为轮候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20309252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雨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王旭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